公司业务:襄阳代理记账、工商注册代办、资质代办

襄阳代理记账

襄阳工商注册代理

热门搜索:襄阳代理记账公司注册襄阳工商注册

联系我们>>更多

襄阳佳讯财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 18186263711
地   址:襄州区民发世界城汇景园20号楼203


新闻资讯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小企业节税的三大妙招

小企业节税的三大妙招

信息来源:http://www.xyjxcwzx.com/ 作者:襄阳资质代办公司 发布时间:2018-12-04 02:43

  节税,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从而达到降低税费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成为纳税人理财与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从其开展经营活动的类型和减轻税收负担所采用的手段看,普遍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选准时机、方式和方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是企业销售货物广泛采用的营销方式,由于企业销售和结算方式不同,对销售收入的实现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纳税人可以从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进行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

  首先就是对于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其次便是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直接收款销货时,则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另外,对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也有讲究。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

  成本核算有利原则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纳税人可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此之外,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因此纳税人要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

  盈亏弥补筹划税收

  从2004年开始建设,通过盈亏互抵,企业可以节省所得税231万元(按33%税率计算)。据测算,该项目投资加上流动资金,预计需贷款800万元左右,每年利息50万元,两年多支付利息100多万元。两者相抵,企业可多获利130多万元。二是利息本身就有节税效果。该项目预计每年需支付利息50万元,两年支付利息100万元。但利息可在税前列支,两年可减少利润100万元。

  盈亏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5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5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其次,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最后,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